

茅台酒价值不菲,一些食客为了确保自己能喝到真酒,会自带酒水去餐厅用餐。孰料,这样竟然也会有空子可钻!近日,徐汇法院对一起饭店员工用假酒“调包”18瓶真酒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,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犯盗窃罪,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法官提醒市民去饭店就餐时,可以在自己携带的酒水上做一个记号,防止被调包。
本案中的被告人高某甲、高某乙曾是徐汇区某饭店员工,他们看到一些顾客来饭店吃饭时会自带茅台酒并请服务员帮助开瓶,或将酒水寄存在饭店内,便动起了“歪脑筋”。今年初至5月案发期间,两人多次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茅台酒,与顾客寄存在饭店内的真茅台酒偷偷调换。经查,高某甲先后将11名顾客寄存于店内的18瓶飞天茅台酒调换,迫使饭店花费3.8万余元购买真酒赔付顾客损失。其中,高某乙两次帮助高某甲调换并销赃,共计获利6900元。
5月19日,高某甲、高某乙在饭店为顾客分酒时,又故技重施,将两瓶价值4000余元的真茅台酒调换走。幸好,细心的顾客发现拿到手的酒有问题,当场质疑并报警,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抓获高某甲、高某乙,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随后,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高某甲、高某乙提起公诉。
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高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某乙,多次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部分系共同犯罪,应予处罚。经查,高某甲、高某乙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宽处罚。高某乙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退缴违法所得,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判决高某甲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,并处罚金9000元;高某乙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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